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洪顏竹葉 被告 李祥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韻筑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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