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朱文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應更正增列第六項為「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八項業已載明「因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漏未為假執行之諭知,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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