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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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為警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送驗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卷附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