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新閔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暨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確定,並於96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新閔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6184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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