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屢傳未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為此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定有明文。又按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亦定有明文。
三、查上揭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並諭知緩刑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有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傳喚執行保護管束未遵期報到,有送達證書可稽,且受刑人並表示因工作關係無法報到,自願撤銷緩刑宣告等語,有受刑人書立之書面影本1紙為據,足見受刑人之違反情節重大,核與上揭規定相符,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