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儷蓁被告王樹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儷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儷蓁因被告王樹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上揭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一年度執字第五七二八號執行,而其經合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9(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