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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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844號債權人 白麗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連春呂健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呂連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發票人為永佳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㈡確認呂健益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查呂健益僅在支票票號SMA0000000號有背書之記載,其餘支票並未背書)。
㈢確認本件支票票號SMA0000000、SMA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
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支票票款請求以退票日為其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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