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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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04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該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馬英九 、 蔡英文 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未繳費為由,以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第2號裁定)駁回後,對之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對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尚未確定,且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事件法院所為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其對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因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