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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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陸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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