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9,937元,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故應徵裁判費47,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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