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66號原 告 呂佩庭 被 告 項忠義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李智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