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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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呂佩庭
被   告  項忠義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羅子武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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