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6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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