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6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