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943號、第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
之前增載「甲○○曾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分別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接
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二人
間就前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甲○○曾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分
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
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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