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婉伶┌──────────────────────────────────────────────────┐│附表:股票99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禹科機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564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