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壹副、骰子叁顆、搬風石壹顆、賭資新臺幣肆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601號被告李麗燕等人賭博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已於民國105年1月4日期滿。扣案之物(103年度白保字第355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李麗燕因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26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5年1月4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扣案麻將1副、骰子3顆、搬風石1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新臺幣4900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所引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