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能
(另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慶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張慶能⑴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
度毒聲字第2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8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3042號、第4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又於87年間,因2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認成效良好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2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88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6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89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確定。張慶能…」、第5行應補充「…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有前揭經觀察、勒戒,並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附卷足考,被告既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與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是其於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程序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追訴處罰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199號被告張慶能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慶能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審簡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未構成累犯)。詎張慶能仍不知悔改,又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7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伯公廟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
6月2日下午4時20分許為警採取尿液檢體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張慶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4年6月16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D-04
7號)各1份。
三、核被告張慶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檢察官黃柏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賴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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