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5號聲請人 何燕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5,8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