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紳潔 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前向本院起訴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訴字第42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 陳世宗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22,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9,470元,尚須補繳17,567元,惟聲請人扣除基本生活所需後,並無足夠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上開備位請求,係依被告不爭執之遺囑請求給付,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1、102、103年度所得分別為237,092元、140,117元、142,950元,名下雖有嘉義縣2筆公同共有之土地,但屬本案被繼承人爭訟之遺產,是上開所得扣除聲請人之生活支出後,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狀所載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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