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0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家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柒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叁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柒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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