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898號債權人風情大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成泉 代理人歐湖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魏其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八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管理費利息之利率依住戶規約為年利率百分之八。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就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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