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06號聲請人 李蔡水楧 聲請人 蔡水錦 聲請人 蔡朝枝 聲請人 蔡麗琴 聲請人 蔡朝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朝煌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