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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