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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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 黃義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費用及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元=3,0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三)就 吳元明 之債權300萬元,該債權之原因(例如:時間、地點、起因等)為何?請以書面說明,並提出該債權存在及其數額相關之證明。
(四)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聲請人之子女共4人、聲請人之父母共2人)最近一年是否有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若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就聲請人個人之必要支出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又聲請人之父母是否與其同住?
2、請提出聲請人手機電話費之相關繳費證明。
3、請提出聲請人交通費之相關繳費證明,並釋明交通費每月1,000元之必要性?
4、請提出聲請人之父親 黃正峰 、母親 楊惠安 之最近兩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聲請人僅陳報其父親黃正峰、母親楊惠安之扶養義務人各為3人,惟未提出相關資料證明,請補正。並請說明黃正峰、楊惠安為何需要他人扶養?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