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六四號
原告 林志勇 被告乙○○之女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洪明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六四號
原告 林志勇 被告乙○○之女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