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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