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竹小字第5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告 林俊安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