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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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景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景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景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0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