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98號債權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六張統一發票之加總金額與請求之金額不符;另附二張支票款項是否為給付前述六張發票貨款而開立,請表明並提供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