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75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中縣太平市○○里○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