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陳進財 送達代收人 蕭欣莉 被上訴人 洪耀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3月21日101年度重上字第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客觀利益,即為回復附表所示土地全部所有權之原狀,應以單一所有權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9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參照)。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7,977,57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5,3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表:
1.屏東縣○○鎮○○○段○○○○號土地--3,061平方公尺×650元=1,989,650元
2.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00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25,092元
3.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39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34,878元
4.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49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62,479元
5.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38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34,627元
6.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1,103平方公尺×700元=7,772,100元
7.屏東縣○○鎮○○○段○○○○○○號土地--4,000平方公尺×700元×1/2=1,400,000元
8.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500平方公尺×650元=1,625,000元
9.屏東縣○○鎮○○○段○○○○○○號土地--601平方公尺×650元=390,650元
10.屏東縣○○鎮○○○段○○○○○○號土地--300平方公尺×650元=195,000元
11.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631平方公尺×650元=1,710,150元
12.屏東縣○○鎮○○○段○○○○○○號土地--455平方公尺×650元=295,750元
13.屏東縣○○鎮○○○段○○○○號房屋--2,442,200元(使用執照上所載工程造價)總計:17,977,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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