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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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 郭家維 代理人 郭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方忠榕 │臺灣土地銀│103年6月5日│28,100元│DX0000000│││││行華江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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