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5號原告 吳麗玲 被告李勝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870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