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01號原告 莊啟弘 被告 張建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如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如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