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11號聲請人 林文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監護宣告之人 郭玉梅 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及聲請人聲請狀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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