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2號債權人 許明環 上列債權人許明環因與債務人 陳學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明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聲請金額與聲請狀附表加總金額不相符合,請釋明正確之聲請金額?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