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文東 (原名 吳忠哲 )上列再審原告因離婚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107年度婚字第51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婚字第51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3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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