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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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廖培智 被告 林世光
吳承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世光、吳承祐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廖培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林世光、吳承祐被訴妨害秘密部分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08年8月14日審理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0頁反面)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張文愷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