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世杰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世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