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債權人信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華奔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中華奔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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