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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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瑋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瑋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顏瑋廷(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2次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顏瑋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01.16│106.03.23│105.12.28│├────┼───────────┼───────────┼───────────┤│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976、1052號│第976、1052號│1149、319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實├──┼───────────┼───────────┼───────────┤│審│判決│106.07.27│106.07.27│107.12.18│││日期││││├─┼──┼───────────┼───────────┼───────────┤│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決├──┼───────────┼───────────┼───────────┤││確定│106.08.15│106.08.15│109.01.03│││日期││││├─┴──┼───────────┼───────────┼───────────┤│得否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或易│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01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7號││├───────────────────────┼───────────┤││編號1至2前經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3至6前經本院(聲請│││年3月│書誤載為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5.12.31│106.01.12│106.01.16│├────┼───────────┼───────────┼───────────┤│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49、3198號│1149、3198號│1149、319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72號││實├──┼───────────┼───────────┼───────────┤│審│判決│107.12.18│107.12.18│107.12.18│││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決├──┼───────────┼───────────┼───────────┤││確定│109.01.03│109.01.03│109.01.03│││日期││││├─┴──┼───────────┼───────────┼───────────┤│得否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或易│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7號││├───────────────────────────────────┤││編號3至6前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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