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23號原告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 徐致勳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