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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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 游榮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信興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79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雖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9年5月7日、同年月2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自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