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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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郭○○兼法定代理人郭○○之父
郭○○之母上列聲請人因與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聲請人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
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卷宗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