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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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73號上訴人 王雲平 (YUNPINGWANGAKAALANWANG)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訴訟代理人 楊清泉
郭德田 律師 紀卉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李昆曄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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