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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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附帶上訴人 沈柏耀
莊于葶 上列二人 尤伯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秀芳 律師附帶上訴人 沈喬玫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附帶上訴人 劉庭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洳 律師
胡珮琪 律師附帶上訴人 陳玥靜
郭叡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附帶上訴人 童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4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6,000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9,070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麒倫附表(單位:新台幣)編號附帶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請求本金A沈柏耀臺北市政府37萬元B莊于葶臺北市政府36萬元D沈喬玫臺北市政府34萬元F劉庭安臺北市政府34萬元G陳玥靜臺北市政府39萬元H郭叡臺北市政府36萬元P童智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36萬6,000元合計252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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