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長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6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660號),以及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認有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乙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報告、MnSOST-R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