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謝發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