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理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逕行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年逾九十歲,無業亦無工作能力,亦無資產以維生,其有子女五人,竟不願盡扶養義務,而聲請人年邁,已無符合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其子女又因利害相反之故,無法為親屬會議成員,因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得逕對其子女起訴給付扶養費。
二、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定有明文;另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固得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惟依訴訟途徑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權人對上開要件,雖於訴訟中負釋明之責,但別無聲請准許起訴之必要。本件經核聲請意旨,認親屬會議是否能召開、有無困難乙節,屬聲請人訴請給付扶養費時應釋明之要件,並無另聲請本院准許起訴之必要,本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