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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