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蔡昇宏 債務人蔡 吳秀琴 債務人 蔡財童
一、㈠債務人 蔡吳秀琴 、蔡昇宏、蔡財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蔡吳秀琴、蔡昇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昇宏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吳秀琴、蔡財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67,2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蔡昇宏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吳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4,2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蔡昇宏自民國107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09,17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蔡昇宏、蔡吳秀琴、蔡財童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34,914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蔡昇宏、蔡吳秀琴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74,260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吳秀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34914│蔡昇宏、蔡│2月01日起│││││元│財童││││├──┼───┼─────┼──────┼──────┼───────┤│002│新臺幣│蔡吳秀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74260│蔡昇宏│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吳秀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4914│蔡昇宏、蔡│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財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吳秀琴、│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4260│蔡昇宏│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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